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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记祥、刘石美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湘1322民初433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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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湘1322民初4335号
  • 案件名称

    黄记祥、刘石美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湖南省新化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湖南省新化县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26 0:00:00
  • 当事人

    黄记祥;刘石美
  • 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新化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湘1322民初4335号原告:黄记祥,男,1970年10月1日出生,住湖南省新化县。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惠智,新邵县清源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一般代理。被告:刘石美,男,1966年7月18日出生,住湖南省新化县。原告黄记祥与被告刘石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黄记祥以被告刘石美主动给付了50550元为由,于2021年9月26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黄记祥申请撤回对被告刘石美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记祥撤回对被告刘石美的起诉。本案受理费1100元,因撤诉减半收取550元,由原告黄记祥负担。审 判 员  谭顺庆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六日代理书记员  曹 晶 关注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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