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记祥、刘石美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湘1322民初433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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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湘1322民初4335号案件名称
黄记祥、刘石美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湖南省新化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湖南省新化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26 0:00:00当事人
黄记祥;刘石美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新化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湘1322民初4335号原告:黄记祥,男,1970年10月1日出生,住湖南省新化县。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惠智,新邵县清源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一般代理。被告:刘石美,男,1966年7月18日出生,住湖南省新化县。原告黄记祥与被告刘石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黄记祥以被告刘石美主动给付了50550元为由,于2021年9月26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黄记祥申请撤回对被告刘石美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记祥撤回对被告刘石美的起诉。本案受理费1100元,因撤诉减半收取550元,由原告黄记祥负担。审 判 员 谭顺庆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六日代理书记员 曹 晶 关注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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