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应强,李正恩与重庆乾源食品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渝0153民初447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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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渝0153民初4479号案件名称
王应强,李正恩与重庆乾源食品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重庆市荣昌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重庆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8 0:00:00当事人
王应强;李正恩;重庆乾源食品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重庆市荣昌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 (2021)渝0153民初4479号 原告:王应强,男,1967年8月5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资阳市安岳县。委托诉讼代理人:何友成,重庆市荣昌区峰高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启兵,重庆市荣昌区峰高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原告:李正恩,男,1964年2月11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隆昌市。委托诉讼代理人:何友成,重庆市荣昌区峰高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启兵,重庆市荣昌区峰高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重庆乾源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荣昌区盘龙镇三合村五社28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26MA5UMTNB9F。法定代表人:傅登凤,该公司执行董事兼经理。第三人:重庆开疆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荣昌区盘龙镇大建设区8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26080183811D。法定代表人:陈家利,该公司执行董事兼经理。本院受理原告王应强、李正恩与被告重庆乾源食品有限公司、第三人重庆开疆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6日立案。原告王应强、李正恩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王应强、李正恩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晏 兵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七日 法 官 助 理 冯高天 书 记 员 李清清 - 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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