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库-法学学习  > 所属分类  >  民事案件   
[0] 评论[0] 编辑

福建省土木建设实业有限公司、福建省土木建设实业有限公司西安分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0)陕0525民初26号

目录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0)陕0525民初26号
  • 案件名称

    福建省土木建设实业有限公司、福建省土木建设实业有限公司西安分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澄城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澄城县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17 0:00:00
  • 当事人

    福建省土木建设实业有限公司;福建省土木建设实业有限公司西安分公司;陕西富恒巨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西安秦巴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 案件缘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澄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陕0525民初26号原告西安秦巴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9161032575069586D。住所地,西安市西安市农技校小区41号1幢。法定代表人李少华,系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周宗仁,湖北武珞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一般代理周宗仁,湖北武珞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一般代理。委托代理人周小平,系公司副总,代理权限:特别代理周小平,系公司副总,代理权限:特别代理。被告陕西富恒巨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莲湖区陕西省西安市莲湖区北关正街9号鸿海大厦1幢1单元10401室。法定代表人杨子龙,系该公司执行董事。委托代理人弥小强,陕西秦澄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代理弥小强, 陕西秦澄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代理。本院在审理原告西安秦巴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与被告陕西富恒巨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西安秦巴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于2021年7月8日在庭审过程中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陕西富恒巨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提出撤诉,是对自己民事权利的合理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西安秦巴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陕西富恒巨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起诉。   审  判  长   付 毅 超审  判  员   杨 宝 军审  判  员   杨 富 明 二〇二一年八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任 景 哲1  微信公众号“马克 数据网”

附件列表


0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同义词

暂无同义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