叶向阳、唐永锋相邻关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桂0481民初223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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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桂0481民初2230号案件名称
叶向阳、唐永锋相邻关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岑溪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岑溪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7 0:00:00当事人
叶向阳;唐永锋案件缘由
相邻关系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广西壮族自治区岑溪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桂0481民初2230号原告:叶向阳,男,1961年5月3日出生,汉族,住广西岑溪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叶乃菁,男,1991年12月9日出生,汉族,住广西岑溪市。系原告叶向阳的儿子。被告:唐永锋,男,1965年1月10日出生,汉族,住广西岑溪市。原告叶向阳与被告唐永锋相邻关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5日立案。原告叶向阳于2021年9月7日向本院书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叶向阳撤诉,属于其自行处分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的行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叶向阳撤诉。本案诉讼受理费175元,减半收取87.5元,由原告叶向阳负担。审 判 员 张金华二〇二一年九月七日法官助理 温 颖书 记 员 张 露 关注公众号“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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