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宅俭、祁军锋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冀0184执1170号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冀0184执1170号案件名称
李宅俭、祁军锋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河北省新乐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河北省新乐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6 0:00:00当事人
李宅俭;祁军锋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北省新乐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冀0184执1170号申请执行人:李宅俭,男,1951年10月8日出生,汉族,现住新乐市堽头村。被执行人:祁军锋,男,1979年11月14日出生,汉族,现住新乐市刘家庄村。本院在执行李宅俭与祁军锋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21年8月26日立案并对被执行人提起网络总对总查控未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后对被执行人名下房产,公积金等财产进行线下查询均未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本院在穷尽调查措施后均未发现被执行人财产,后本院对申请人进行约谈,申请人明确表示提供不出被执行人财产线索,并表示同意本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邱俊田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白泽星 来源:百度搜索“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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