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新湖绿城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九江武宁分公司、余淘气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赣0423民初238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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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赣0423民初2382号案件名称
上海新湖绿城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九江武宁分公司、余淘气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武宁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武宁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7 0:00:00当事人
上海新湖绿城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九江武宁分公司;余淘气案件缘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江西省武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赣0423民初2382号原告:上海新湖绿城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九江武宁分公司。营业场所:江西省九江市武宁县西海首府小区4-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423MA360Y8L3Q。负责人:严明,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杨彩虹,湖南怀治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余淘气,男,1975年5月17日出生,汉族,江西省武宁县人,住武宁县。原告上海新湖绿城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九江武宁分公司与被告余淘气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1日立案后,原告于2021年9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上海新湖绿城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九江武宁分公司撤回对被告余淘气的起诉不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上海新湖绿城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九江武宁分公司的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上海新湖绿城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九江武宁分公司负担。审 判 员 李季刘二〇二一年九月七日代书记员 崔海宁江西省武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赣0423民初2382号原告:上海新湖绿城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九江武宁分公司。营业场所:江西省九江市武宁县西海首府小区4-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423MA360Y8L3Q。负责人:严明,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杨彩虹,湖南怀治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余淘气,男,1975年5月17日出生,汉族,江西省武宁县人,住武宁县。原告上海新湖绿城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九江武宁分公司与被告余淘气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1日立案后,原告于2021年9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上海新湖绿城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九江武宁分公司撤回对被告余淘气的起诉不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上海新湖绿城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九江武宁分公司的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上海新湖绿城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九江武宁分公司负担。审 判 员 李季刘二〇二一年九月七日代书记员 崔海宁 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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