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汉生、齐宝文委托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津0319民初1434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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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津0319民初14345号案件名称
高汉生、齐宝文委托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天津自由贸易试验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24 0:00:00当事人
高汉生;齐宝文案件缘由
委托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天津自由贸易试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津0319民初14345号原告:高汉生,男,1951年2月20日出生,汉族,住滨海新区。被告:齐宝文,男,80岁,汉族,住天津市南开区。原告高汉生与被告齐宝文委托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15日立案。原告高汉生于2021年9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高汉生撤诉。案件受理费790元,由高汉生负担。审判员 吴春喜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崔洪雁 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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