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泸州市分公司、王建波追偿权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川0504执178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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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川0504执1785号案件名称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泸州市分公司、王建波追偿权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泸州市龙马潭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泸州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6 0:00:00当事人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泸州市分公司;王建波案件缘由
追偿权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四川省泸州市龙马潭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川0504执1785号申请执行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泸州市分公司,住所地:泸州市江阳区。被执行人:王建波,男,汉族,1987年9月28日出生,住四川省泸县。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泸州市龙马潭区人民法院(2021)川0504民初1961号民事调解书,立案执行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泸州市分公司与王建波追偿权纠纷一案,现双方当事人已达成执行和解,申请执行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泸州市分公司自愿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21)川0504执1785号案件的执行。本案终结执行后,被执行人王建波仍负有继续履行(2021)川0504民初1961号民事调解书所确定的义务。若被执行人王建波未按照执行和解内容履行,申请执行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泸州市分公司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规定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陈冠合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六日书记员 肖 月四川省泸州市龙马潭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川0504执1785号申请执行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泸州市分公司,住所地:泸州市江阳区。被执行人:王建波,男,汉族,1987年9月28日出生,住四川省泸县。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泸州市龙马潭区人民法院(2021)川0504民初1961号民事调解书,立案执行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泸州市分公司与王建波追偿权纠纷一案,现双方当事人已达成执行和解,申请执行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泸州市分公司自愿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21)川0504执1785号案件的执行。本案终结执行后,被执行人王建波仍负有继续履行(2021)川0504民初1961号民事调解书所确定的义务。若被执行人王建波未按照执行和解内容履行,申请执行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泸州市分公司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规定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陈冠合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六日书记员 肖 月 更多数据: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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