芦山县净源山泉水厂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通知书(2021)川1826执35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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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川1826执359号案件名称
芦山县净源山泉水厂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通知书审理法院
芦山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芦山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7 0:00:00当事人
芦山县净源山泉水厂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四川省芦山县人民法院结 案 通 知 书(2021)川1826执359号申请执行人:芦山县净源山泉水厂,被执行人:芦山县鼎力商品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关于芦山县净源山泉水厂与芦山县鼎力商品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标的为4000.00元及利息。经本院立案执行,被执行人芦山县鼎力商品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已支付申请执行人芦山县净源山泉水厂案款4000.00元。剩余案款及其利息申请执行人芦山县净源山泉水厂自愿放弃。至此,申请执行人芦山县净源山泉水厂向本院申请执行的(2021)川1826民初317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内容已全部执行完毕。依据《最高人民法院(试行)》第64条的规定,本案按执行完毕结案。特此通知。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七日本院地址:四川省芦山县文体路邮编:625600联系人:执行局联系电话:0835-652×××× 更多数据:搜索“马克数据网”来源: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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