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薛庆军、刘素新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冀0224民初274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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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冀0224民初2740号
  • 案件名称

    薛庆军、刘素新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滦南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滦南县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15 0:00:00
  • 当事人

    薛庆军;刘素新
  • 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北省滦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冀0224民初2740号原告:薛庆军,男,1951年2月24日出生,汉族,现住曹妃甸区。委托诉讼代理人:贾连合,男,1951年3月23日出生,汉族,现住滦南县。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被告:刘素新,女,1969年7月24日出生,汉族,现住滦南县。原告薛庆军诉被告刘素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薛庆军于2021年9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薛庆军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薛庆军撤回对被告刘素新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薛庆军负担。审判员  任作新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五日书记员  李金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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