桂林国民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全州支行、闫九龙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桂0324执150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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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桂0324执1504号案件名称
桂林国民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全州支行、闫九龙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全州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全州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6 0:00:00当事人
桂林国民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全州支行;闫九龙;唐秀琼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广西壮族自治区全州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桂0324执1504号申请执行人桂林国民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全州支行,住所地广西全州县全州镇桂黄北路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324585974758K。负责人黄凯华,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蒋培,该行客户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孙彩莲,该行客户经理。被执行人闫九龙,男,1964年8月4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住全州县。被执行人唐秀琼,女,1965年6月12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住全州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桂林国民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全州支行与被执行人闫九龙、唐秀琼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后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达成还款计划,申请执行人2021年9月15日自愿向本院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21)桂0324执1504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杨怀青审 判 员 蒋生凤审 判 员 盘宇星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六日法官助理 肖时军书 记 员 黄玉立 更多数据:搜索“马克数据网”来源: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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