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库-法学学习  > 所属分类  >  执行案件   
[0] 评论[0] 编辑

苏州达利铭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无锡巨创自动化科技有限公司申请保全案件、因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损害责任纠纷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苏0214执保1484号之一

目录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苏0214执保1484号之一
  • 案件名称

    苏州达利铭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无锡巨创自动化科技有限公司申请保全案件、因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损害责任纠纷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江苏省无锡市新吴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江苏省无锡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1 0:00:00
  • 当事人

    苏州达利铭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无锡巨创自动化科技有限公司
  • 案件缘由

    申请保全案件;因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损害责任纠纷
  •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江苏省无锡市新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苏0214财保854号之一(2021)苏0214执保1484号之一解除保全申请人:苏州达利铭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昆山市锦溪镇。法定代表人:李名军,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梁敬影,江苏吴韵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久月,江苏吴韵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无锡巨创自动化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无锡市新吴区。法定代表人:龚蕾。申请人苏州达利铭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达利铭公司)与被申请人无锡巨创自动化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巨创公司)申请诉前财产保全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19日作出(2021)苏0214财保854号民事裁定,并冻结巨创公司的银行存款510000元。达利铭公司于2021年9月1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本院经审查认为:达利铭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无锡巨创自动化科技有限公司银行存款510000元的冻结及其相应价值财产的查封或扣押。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员 冯卫红二〇二一年九月一日法官助理 钱歆雯书 记 员 韩 娜 来源:百度搜索“马克数据网”

附件列表


0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同义词

暂无同义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