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达利铭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无锡巨创自动化科技有限公司申请保全案件、因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损害责任纠纷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苏0214执保1484号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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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苏0214执保1484号之一案件名称
苏州达利铭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无锡巨创自动化科技有限公司申请保全案件、因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损害责任纠纷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江苏省无锡市新吴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江苏省无锡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 0:00:00当事人
苏州达利铭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无锡巨创自动化科技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申请保全案件;因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损害责任纠纷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江苏省无锡市新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苏0214财保854号之一(2021)苏0214执保1484号之一解除保全申请人:苏州达利铭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昆山市锦溪镇。法定代表人:李名军,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梁敬影,江苏吴韵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久月,江苏吴韵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无锡巨创自动化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无锡市新吴区。法定代表人:龚蕾。申请人苏州达利铭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达利铭公司)与被申请人无锡巨创自动化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巨创公司)申请诉前财产保全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19日作出(2021)苏0214财保854号民事裁定,并冻结巨创公司的银行存款510000元。达利铭公司于2021年9月1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本院经审查认为:达利铭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无锡巨创自动化科技有限公司银行存款510000元的冻结及其相应价值财产的查封或扣押。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员 冯卫红二〇二一年九月一日法官助理 钱歆雯书 记 员 韩 娜 来源:百度搜索“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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