樊正芳、西安智中达智能科技有限公司损害公司利益责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陕0402民初7904号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陕0402民初7904号案件名称
樊正芳、西安智中达智能科技有限公司损害公司利益责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咸阳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6 0:00:00当事人
樊正芳;西安智中达智能科技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损害公司利益责任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 (2021)陕0402民初7904号原告:西安智中达智能科技有限公司。 被告:樊某某,男,汉族,1943年4月3日生。本院在审理原告西安智中达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樊某某损害公司利益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1年9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西安智中达智能科技有限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提出的处分,且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西安智中达智能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诉讼费用减半收取6900元,由原告承担。 审 判 员 张扬之 二0二一年九月十日 书 记 员 曹秀君 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附件列表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