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库-法学学习  > 所属分类  >  执行案件   
[0] 评论[0] 编辑

张秀芳、王财政等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辽0211执恢720号

目录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辽0211执恢720号
  • 案件名称

    张秀芳、王财政等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大连市甘井子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大连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8 0:00:00
  • 当事人

    张秀芳;王财政;张淑平
  • 案件缘由

    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大连市甘井子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辽0211执恢720号申请执行人张秀芳,女,1963年10月13日生,汉族,住址大连市沙河口区。被执行人王财政,男,1968年4月15日生,汉族,住址大连市金州区。被执行人张淑平,女,1969年9月3日生,满族,住址大连市金州区。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合同纠纷一案,(2016)辽0211民初9557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依法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冻结了王财政及张淑平名下保险,经调查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徐黎明审 判 员  冯忠璞代理审判员  任 俊二〇二一年九月八日书 记 员  张炜谊 来自马克数据网

附件列表


0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同义词

暂无同义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