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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国强、吴丽芬等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2021)粤0785财保10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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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粤0785财保106号
  • 案件名称

    刘国强、吴丽芬等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
  • 审理法院

    恩平市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恩平市
  • 案件类型

    非诉保全审查案件
  • 审理程序

    非诉财产保全审查
  • 裁判日期

    2021/9/2 0:00:00
  • 当事人

    刘国强;吴丽芬;曾达洲;江门佳利华实业有限公司;曾栋尧
  • 案件缘由

  • 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广东省恩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粤0785财保106号申请人:刘国强,男,1973年9月10日出生,汉族,住恩平。申请人:吴丽芬,女,1979年9月24日出生,汉族,住恩平。以上两申请人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开明,系广东协诚律师事务所律师。以上两申请人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陈雯,系广东协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曾达洲,男,1961年8月3日出生,汉族,身份证住址:恩平市,现住恩平市鳌峰名苑D区。被申请人:江门佳利华实业有限公司,住所:恩平市新平北路73号首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785553640323P。法定代表人:曾达洲。被申请人:曾栋尧,男,1988年12月11日出生,汉族,住恩平市。申请人刘国强、吴丽芬于2021年9月2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查封、扣押、冻结以下财产:一、被申请人曾达洲名下位于恩平市第10块的土地使用权【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证:恩府国用(恩城)字第号,查封限额为1550000元】;二、被申请人曾栋尧名下位于恩平市的房屋及土地使用权(查封限额为200000元)。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门中心支公司为申请人的财产保全申请向本院以保单保函的形式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申请人曾达洲名下位于恩平市第10块的土地使用权【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证:恩府国用(恩城)字第/号,查封限额为1550000元】,查封期限三年。查封期间不得实施买卖、转让、赠与、抵押等与本裁定相抵触的行为;二、查封被申请人曾栋尧名下位于恩平市的房屋及土地使用权(查封限额为200000元),查封期限三年。查封期间不得实施买卖、转让、赠与、抵押等与本裁定相抵触的行为。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刘国强、吴丽芬预交。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判员  郑艳慈二〇二一年九月二日书记员  梁晓敏广东省恩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粤0785财保106号申请人:刘国强,男,1973年9月10日出生,汉族,住恩平。申请人:吴丽芬,女,1979年9月24日出生,汉族,住恩平。以上两申请人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开明,系广东协诚律师事务所律师。以上两申请人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陈雯,系广东协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曾达洲,男,1961年8月3日出生,汉族,身份证住址:恩平市,现住恩平市鳌峰名苑D区。被申请人:江门佳利华实业有限公司,住所:恩平市新平北路73号首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785553640323P。法定代表人:曾达洲。被申请人:曾栋尧,男,1988年12月11日出生,汉族,住恩平市。申请人刘国强、吴丽芬于2021年9月2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查封、扣押、冻结以下财产:一、被申请人曾达洲名下位于恩平市第10块的土地使用权【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证:恩府国用(恩城)字第号,查封限额为1550000元】;二、被申请人曾栋尧名下位于恩平市的房屋及土地使用权(查封限额为200000元)。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门中心支公司为申请人的财产保全申请向本院以保单保函的形式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申请人曾达洲名下位于恩平市第10块的土地使用权【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证:恩府国用(恩城)字第/号,查封限额为1550000元】,查封期限三年。查封期间不得实施买卖、转让、赠与、抵押等与本裁定相抵触的行为;二、查封被申请人曾栋尧名下位于恩平市的房屋及土地使用权(查封限额为200000元),查封期限三年。查封期间不得实施买卖、转让、赠与、抵押等与本裁定相抵触的行为。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刘国强、吴丽芬预交。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判员  郑艳慈二〇二一年九月二日书记员  梁晓敏 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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