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溪市市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卧龙信用社、任福俊等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辽0504执恢8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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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辽0504执恢87号案件名称
本溪市市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卧龙信用社、任福俊等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本溪市明山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本溪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4 0:00:00当事人
本溪市市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卧龙信用社;任福俊;王淑华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本溪市明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辽0504执恢87号申请执行人:本溪市市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卧龙信用社,住本溪市明山区卧龙镇;负责人:郭士娟,该信用社主任。被执行人:任福俊,男,1963年6月6日出生,汉族,住本溪市明山区。被执行人:王淑华,女,1964年11月26日出生,满族,住本溪市明山区。本院在执行本溪市市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卧龙信用社与任福俊、王淑华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依据本院作出的(2014)明民初字第00024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执行,请求被执行人给付欠款138000元。在执行过程中,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和传统查询,查询了被执行人的房产、车辆、银行存款、工商登记、住房公积金、金融理财产品、收益类保险、股息红利等财产情况,现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并已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申请执行人暂不能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中被执行人尚有欠款138000元未履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陈治宇审判员 张洪涛审判员 李 某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李 倩 来自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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