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延军、田海江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陕0625执973号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陕0625执973号案件名称
杨延军、田海江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陕西省志丹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陕西省志丹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3 0:00:00当事人
杨延军;田海江;尚艳;罗国瑞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志丹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陕0625执973号申请执行人杨延军,男,汉族,1971年4月22日出生。被执行人田海江,男,1981年9月24日生,汉族。被执行人尚艳,女,1982年2月22日生,汉族。被执行人罗国瑞,男,1982年1月25日生,汉族。本院在申请执行人杨延军与被执行人田海江、尚艳、罗国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陕西省志丹县人民法院(2021)陕0625民初1820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确定由被执行人田海江、尚艳支付申请执行人杨延军借款130000元,被执行人罗国瑞对上述案件款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案件受理费1390元。调解书生效后,被执行人未履行调解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杨延军于2021年9月23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杨延军与被执行人田海江自愿达成如下执行和解协议:案件款本金13万元、案件受理费1390元及执行费1850元由冻结被执行人田海江在中国人民银行延安支行工资来偿还,直至冻结完全部案件款为止。至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陕西省志丹县人民法院(2021)陕0625执1820号执行案件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郭金柱审判员 党飞雄审判员 冯海浪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曹 鑫 来源:百度搜索“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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