聊城市佳艺洗涤有限公司、聊城高新区许营佰来利来旅馆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鲁1502执318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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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鲁1502执3186号案件名称
聊城市佳艺洗涤有限公司、聊城高新区许营佰来利来旅馆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聊城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8 0:00:00当事人
聊城市佳艺洗涤有限公司;聊城高新区许营佰来利来旅馆案件缘由
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鲁1502执3186号申请人:聊城市佳艺洗涤有限公司,住所地聊城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牡丹江路1号。法定代表人:谭传振,执行董事兼总经理。被执行人:聊城高新区许营佰来利来旅馆,住所地聊城市高新区许营镇百利来科创小镇110号楼一楼。经营者:张健,男,1978年4月17日出生,汉族,住聊城市东昌府区。聊城市佳艺洗涤有限公司申请执行聊城高新区许营佰来利来旅馆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21)鲁1502民初1644号民事判决书,于2021年7月8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申请撤回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21)鲁1502执3186号案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赵晓晨二〇二一年九月八日书记员 范海龙 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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