汪鸿略、张红旗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皖0705民初456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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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皖0705民初4566号案件名称
汪鸿略、张红旗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铜陵市铜官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铜陵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23 0:00:00当事人
汪鸿略;张红旗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安徽省铜陵市铜官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皖0705民初4566号原告:汪鸿略,男,1967年3月1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铜陵市义安区。被告:张红旗,男,1968年10月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铜陵市铜官区。原告汪鸿略与被告张红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2021年9月15日立案受理后,原告汪鸿略于2021年9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汪鸿略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汪鸿略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汪鸿略负担。审判员 姚朝军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鲍 丹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一)不予受理;(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三)驳回起诉;(四)保全和先予执行;(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安徽省铜陵市铜官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皖0705民初4566号原告:汪鸿略,男,1967年3月1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铜陵市义安区。被告:张红旗,男,1968年10月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铜陵市铜官区。原告汪鸿略与被告张红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2021年9月15日立案受理后,原告汪鸿略于2021年9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汪鸿略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汪鸿略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汪鸿略负担。审判员 姚朝军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鲍 丹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一)不予受理;(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三)驳回起诉;(四)保全和先予执行;(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 微信公众号“马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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