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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仲民、阮长根等劳务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2021)豫12民终117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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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豫12民终1174号
  • 案件名称

    严仲民、阮长根等劳务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河南省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河南省三门峡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二审
  • 裁判日期

    2021/9/3 0:00:00
  • 当事人

    严仲民;阮长根;闫永玖
  • 案件缘由

    劳务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南省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豫12民终1174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严仲民,男,1960年3月21日生,汉族,住灵宝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灵华,河南华灵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阮长根,男,1974年12月13日生,汉族,住湖北省郧西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闫永玖,男,1972年1月16日生,汉族,住灵宝市故县。二被上诉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续东波,灵宝市宝诚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上诉人严仲民因与被上诉人阮长根、闫永玖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灵宝市人民法院(2021)豫1282民初253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严仲民于2021年9月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严仲民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严仲民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2162元,减半收取1081元,由严仲民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李福恒审 判 员 郭丽莎审 判 员 赵 曜二〇二一年九月三日法官助理 侯 杨书 记 员 宋 震书 记 员 郑 强 微信公众号“马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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