严仲民、阮长根等劳务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2021)豫12民终1174号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豫12民终1174号案件名称
严仲民、阮长根等劳务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河南省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河南省三门峡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二审裁判日期
2021/9/3 0:00:00当事人
严仲民;阮长根;闫永玖案件缘由
劳务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南省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豫12民终1174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严仲民,男,1960年3月21日生,汉族,住灵宝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灵华,河南华灵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阮长根,男,1974年12月13日生,汉族,住湖北省郧西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闫永玖,男,1972年1月16日生,汉族,住灵宝市故县。二被上诉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续东波,灵宝市宝诚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上诉人严仲民因与被上诉人阮长根、闫永玖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灵宝市人民法院(2021)豫1282民初253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严仲民于2021年9月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严仲民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严仲民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2162元,减半收取1081元,由严仲民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李福恒审 判 员 郭丽莎审 判 员 赵 曜二〇二一年九月三日法官助理 侯 杨书 记 员 宋 震书 记 员 郑 强 微信公众号“马克 数据网”
附件列表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如果您认为本词条还有待完善,请 编辑
上一篇 雪新生危害公共安全罪刑罚与执行变更审查刑事裁定书(2021)晋05刑更404号 下一篇 贺昱嘉、白东昊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2021)陕0825民初6250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