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运明、株洲银桥起重设备实业有限责任公司财产保全财产保全执行执行通知书(2021)湘0224执保12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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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湘0224执保120号案件名称
陈运明、株洲银桥起重设备实业有限责任公司财产保全财产保全执行执行通知书审理法院
茶陵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茶陵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10/12 0:00:00当事人
陈运明;株洲银桥起重设备实业有限责任公司案件缘由
财产保全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第二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第四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茶陵县人民法院结 案 通 知 书(2021)湘0224执保120号关于申请执行人陈运明与被执行人株洲银桥起重设备实业有限责任公司财产保全一案,(2021)湘0224民初1930号民事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21年10月12日冻结了被执行人株洲银桥起重设备实业有限责任公司名下的银行账户,现已冻结到被执行人株洲银桥起重设备实业有限责任公司银行存款共计177.06元。本院认为,(2021)湘0224民初1930号民事裁定书确定的内容已经部分保全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笫108条第(l)项的规定,现通知如下:茶陵县人民法院(2021)湘0224民初1930号部分保全完毕,本案予以结案。二〇二一年十月十二日 更多数据: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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