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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明春、凌广东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湘0626执恢14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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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湘0626执恢144号
  • 案件名称

    金明春、凌广东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平江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平江县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24 0:00:00
  • 当事人

    金明春;凌广东
  • 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平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湘0626执恢144号申请执行人:金明春,男,汉族,1953年1月6日出生,住所地长沙市芙蓉区。被执行人:凌广东,男,汉族,1968年3月24日出生,住所地平江县。金明春申请凌广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平江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06)湘平法民初字第01085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4月1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湖南平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提出执行异议之诉,本院作出(2021)湘0626执异11号执行裁定,湖南平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不服,向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1)湘06执复63号执行裁定,裁定撤销本院作出的(2021)湘0626执异11号执行裁定,并将该案发回本院重新审查,现在处于重新审理阶段,审查结果暂不明确,本院将终结执行,待审查结果确定后,再予以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平江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06)湘平法民初字第01085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余 琰审 判 员  张京平审 判 员  王永红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四日法官助理  钟声涛书 记 员  艾 宇 来源:百度搜索“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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