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明春、凌广东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湘0626执恢144号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湘0626执恢144号案件名称
金明春、凌广东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平江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平江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4 0:00:00当事人
金明春;凌广东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平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湘0626执恢144号申请执行人:金明春,男,汉族,1953年1月6日出生,住所地长沙市芙蓉区。被执行人:凌广东,男,汉族,1968年3月24日出生,住所地平江县。金明春申请凌广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平江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06)湘平法民初字第01085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4月1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湖南平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提出执行异议之诉,本院作出(2021)湘0626执异11号执行裁定,湖南平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不服,向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1)湘06执复63号执行裁定,裁定撤销本院作出的(2021)湘0626执异11号执行裁定,并将该案发回本院重新审查,现在处于重新审理阶段,审查结果暂不明确,本院将终结执行,待审查结果确定后,再予以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平江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06)湘平法民初字第01085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余 琰审 判 员 张京平审 判 员 王永红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四日法官助理 钟声涛书 记 员 艾 宇 来源:百度搜索“马克数据网”
附件列表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如果您认为本词条还有待完善,请 编辑
上一篇 徐宁、光辉岁月烤吧等民事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鄂9004执1313号之一 下一篇 孔祥远、王宁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通知书(2021)豫0882执169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