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坚朗五金制品股份有限公司、贵州星河建设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粤1973民初1802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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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粤1973民初18021号案件名称
广东坚朗五金制品股份有限公司、贵州星河建设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东莞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5 0:00:00当事人
广东坚朗五金制品股份有限公司;贵州星河建设有限公司;张著军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广东省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粤1973民初18021号原告:广东坚朗五金制品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塘厦镇大坪坚朗路3号。法定代表人:白宝鲲。委托诉讼代理人:莫乔珍,女,该公司工作人员。被告:贵州星河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铜仁市思南县思唐镇文化社区132-1号。法定代表人:刘全和。被告:张著军,男,1980年6月20日出生,住贵州省思南县。原告广东坚朗五金制品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贵州星河建设有限公司、张著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12日立案受理。原告广东坚朗五金制品股份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15日以被告已履行涉案债务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广东坚朗五金制品股份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459.84元,由原告广东坚朗五金制品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原告已预交。审判员 陈采红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五日书记员 庄婉宜 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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