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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坚朗五金制品股份有限公司、贵州星河建设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粤1973民初1802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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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粤1973民初18021号
  • 案件名称

    广东坚朗五金制品股份有限公司、贵州星河建设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东莞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15 0:00:00
  • 当事人

    广东坚朗五金制品股份有限公司;贵州星河建设有限公司;张著军
  • 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广东省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粤1973民初18021号原告:广东坚朗五金制品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塘厦镇大坪坚朗路3号。法定代表人:白宝鲲。委托诉讼代理人:莫乔珍,女,该公司工作人员。被告:贵州星河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铜仁市思南县思唐镇文化社区132-1号。法定代表人:刘全和。被告:张著军,男,1980年6月20日出生,住贵州省思南县。原告广东坚朗五金制品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贵州星河建设有限公司、张著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12日立案受理。原告广东坚朗五金制品股份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15日以被告已履行涉案债务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广东坚朗五金制品股份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459.84元,由原告广东坚朗五金制品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原告已预交。审判员  陈采红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五日书记员  庄婉宜 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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