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建波、侯丽等其他案由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陕0526执641号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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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陕0526执641号之一案件名称
刘建波、侯丽等其他案由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蒲城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蒲城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10/9 0:00:00当事人
刘建波;侯丽;卢海洋案件缘由
其他案由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XX城蒲城县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 (2021)陕0526执641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卢海洋,男,1963年12月4日出生,汉族,住陕西省XX城县卢海洋,男,1963年12月4日出生,汉族,住陕西省蒲城县椿林镇白家塬村2组。 被执行人:刘建波,男,1973年5月3日出生,汉族,住陕西省XX城县刘建波,男,1973年5月3日出生,汉族,住陕西省蒲城县陈庄镇东鲁村一组。 被执行人:侯丽,女,1972年3月8日出生,汉族,住陕西省XX城县侯丽,女,1972年3月8日出生,汉族,住陕西省蒲城县陈庄镇东鲁村一组。 本院在执行卢海洋与刘建波、侯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XX城蒲城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陕0526民初3507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刘建波、侯丽逾期未履行。申请执行人卢海洋于2021年4月16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被执行人刘建波、侯丽履行案款98200元、案件受理费1200元、执行费1373元,同日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中,本院轮候查封了被执行人刘建波名下的陕EXXXXX陕E7438L跃进牌车辆,并冻结了二被执行人的银行账户。后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分期履行的和解协议。因履行期限较长,征得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案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XX城蒲城县人民法院(2021)陕0526执641号案件的执行。若被执行人未按和解协议约定按期偿还案款,申请执行人可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党君宁审 判 员 王军洲审 判 员 王泉华 二〇二一年十月九日 书 记 员 孙珊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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