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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建波、侯丽等其他案由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陕0526执641号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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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陕0526执641号之一
  • 案件名称

    刘建波、侯丽等其他案由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蒲城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蒲城县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10/9 0:00:00
  • 当事人

    刘建波;侯丽;卢海洋
  • 案件缘由

    其他案由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XX城蒲城县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 (2021)陕0526执641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卢海洋,男,1963年12月4日出生,汉族,住陕西省XX城县卢海洋,男,1963年12月4日出生,汉族,住陕西省蒲城县椿林镇白家塬村2组。              被执行人:刘建波,男,1973年5月3日出生,汉族,住陕西省XX城县刘建波,男,1973年5月3日出生,汉族,住陕西省蒲城县陈庄镇东鲁村一组。    被执行人:侯丽,女,1972年3月8日出生,汉族,住陕西省XX城县侯丽,女,1972年3月8日出生,汉族,住陕西省蒲城县陈庄镇东鲁村一组。 本院在执行卢海洋与刘建波、侯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XX城蒲城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陕0526民初3507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刘建波、侯丽逾期未履行。申请执行人卢海洋于2021年4月16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被执行人刘建波、侯丽履行案款98200元、案件受理费1200元、执行费1373元,同日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中,本院轮候查封了被执行人刘建波名下的陕EXXXXX陕E7438L跃进牌车辆,并冻结了二被执行人的银行账户。后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分期履行的和解协议。因履行期限较长,征得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案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XX城蒲城县人民法院(2021)陕0526执641号案件的执行。若被执行人未按和解协议约定按期偿还案款,申请执行人可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党君宁审  判  员  王军洲审  判  员  王泉华  二〇二一年十月九日  书  记  员  孙珊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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