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黑龙江分公司牡丹江中心支公司、齐宇等追偿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黑1002民初274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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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黑1002民初2747号案件名称
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黑龙江分公司牡丹江中心支公司、齐宇等追偿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牡丹江市东安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牡丹江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8 0:00:00当事人
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黑龙江分公司牡丹江中心支公司;齐宇;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牡丹江市分公司案件缘由
追偿权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1—黑龙江省牡丹江市东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黑1002民初2747号原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黑龙江分公司牡丹江中心支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牡丹江市西安区西南市街4号。负责人:王建业,该公司经理。被告:齐宇,男,1981年8月8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黑龙江省牡丹江市东安区。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牡丹江市分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牡丹江市爱民区156号。负责人:李伦,该公司经理。原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黑龙江分公司牡丹江中心支公司与被告齐宇、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牡丹江市分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14日立案。原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黑龙江分公司牡丹江中心—2—支公司于2021年5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黑龙江分公司牡丹江中心支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黑龙江分公司牡丹江中心支公司负担。审判员 刘海霞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八日书记员 李 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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