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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家庄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赵某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冀0102民初948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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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冀0102民初9488号
  • 案件名称

    石家庄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赵某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石家庄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石家庄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1 0:00:00
  • 当事人

    石家庄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赵某
  • 案件缘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石家庄市长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冀0102民初9488号原告:石家庄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石家庄市长安区。法定代表人:边某。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某1,该公司某项目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某2,该公司某项目副经理。被告:赵某,男,住石家庄市长安区。原告石家庄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赵某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原告以被告已补交清所有费用为由,于2021年8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赵某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石家庄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石家庄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苏渝涵二〇二一年九月一日书记员  刘家伽 更多数据:搜索“马克数据网”来源: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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