冯周玉、秦守福民事再审民事裁定书(2021)豫0782民再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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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豫0782民再9号案件名称
冯周玉、秦守福民事再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辉县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辉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审判监督裁判日期
2021/10/11 0:00:00当事人
冯周玉;秦守福案件缘由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南省辉县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豫0782民再9号原审原告:冯周玉(又名冯小玉),男,1960年9月29日生,汉族,住辉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朗胜利,新乡市辉县市众信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原审被告:秦守福,男,1948年8月10日生,汉族,住辉县。原审原告冯周玉诉原审被告秦守福债务纠纷一案,本院于2000年4月11日作出(1999)辉民初字第1335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原审被告秦守福不服本院(1999)辉民初字第133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于2021年7月23日作出(2021)豫0782民监10号民事裁定,决定再审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审原告冯周玉于2021年10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在诉讼过程中,原告冯周玉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是对诉权的自由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辉县市人民法院(1999)辉民初字第1335号民事判决书;二、准许原审原告冯周玉撤诉。案件受理费1300元,减半收取650元,由原审原告冯周玉负担。审 判 长 翟同造人民陪审员 杨军花人民陪审员 胡风娇二〇二一年十月十一日书 记 员 许志彬 来自: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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