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冯周玉、秦守福民事再审民事裁定书(2021)豫0782民再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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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豫0782民再9号
  • 案件名称

    冯周玉、秦守福民事再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辉县市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辉县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审判监督
  • 裁判日期

    2021/10/11 0:00:00
  • 当事人

    冯周玉;秦守福
  • 案件缘由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南省辉县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豫0782民再9号原审原告:冯周玉(又名冯小玉),男,1960年9月29日生,汉族,住辉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朗胜利,新乡市辉县市众信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原审被告:秦守福,男,1948年8月10日生,汉族,住辉县。原审原告冯周玉诉原审被告秦守福债务纠纷一案,本院于2000年4月11日作出(1999)辉民初字第1335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原审被告秦守福不服本院(1999)辉民初字第133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于2021年7月23日作出(2021)豫0782民监10号民事裁定,决定再审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审原告冯周玉于2021年10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在诉讼过程中,原告冯周玉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是对诉权的自由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辉县市人民法院(1999)辉民初字第1335号民事判决书;二、准许原审原告冯周玉撤诉。案件受理费1300元,减半收取650元,由原审原告冯周玉负担。审 判 长  翟同造人民陪审员  杨军花人民陪审员  胡风娇二〇二一年十月十一日书 记 员  许志彬 来自: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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