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涛、刘桂芬等不当得利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辽0803民初243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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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辽0803民初2430号案件名称
李涛、刘桂芬等不当得利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营口市西市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营口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7 0:00:00当事人
李涛;刘桂芬;王佩玲案件缘由
不当得利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营口市西市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辽0803民初2430号原告:李涛,女,1965年2月14日出生,汉族,现住辽宁省营口市西市区。被告:刘桂芬,女,1960年10月18日出生,汉族,现住辽宁省营口市西市区。被告:王佩玲,女,1963年5月11日出生,汉族,现住辽宁省营口市站前区。原告李涛与被告刘桂芬、王佩玲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3日向原告李涛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其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李涛撤回起诉处理。审 判 员 刘 丹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七日法官助理 王茹懿书 记 员 武靖文 来自: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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