邹玉秀、朱跟民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苏0804民初492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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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苏0804民初4921号案件名称
邹玉秀、朱跟民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江苏省淮安市淮阴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江苏省淮安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 0:00:00当事人
邹玉秀;朱跟民;沈冲;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盐城中心支公司案件缘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江苏省淮安市淮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苏0804民初4921号原告:邹玉秀,女,1991年8月21日出生,汉族,住淮安市淮阴区。委托诉讼代理人:谷珍芹,淮安市淮阴区兴淮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莉莎,淮安市淮阴区兴淮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朱跟民,男,1990年1月1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睢宁县。被告:沈冲,女,1995年2月15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睢宁县。被告: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盐城中心支公司,住所地盐城市府西路1号盐城市国投商务楼11层北侧1102-1146号。负责人:杨娟,该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吴文浩,该公司员工。原告邹玉秀诉被告朱跟民、沈冲、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盐城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9日立案。原告邹玉秀于2021年9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朱跟民、沈冲的起诉申请。经审查,原告邹玉秀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邹玉秀对被告朱跟民、沈冲的撤诉。审 判 员 蒋金凤二〇二一年九月一日法官助理 孙晶晶书 记 员 尹孟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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