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农牧良种场粮油加工厂、陕西聚粮食品有限公司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陕0324执30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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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陕0324执300号案件名称
陕西省农牧良种场粮油加工厂、陕西聚粮食品有限公司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扶风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扶风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3 0:00:00当事人
陕西省农牧良种场粮油加工厂;陕西聚粮食品有限公司;扶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扶风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1)陕0324执300号申请执行人:扶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被执行人:陕西省农牧良种场粮油加工厂。被执行人:陕西省聚粮食品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人扶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执行人陕西省农牧良种场粮油加工厂、陕西省聚粮食品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一案,宝鸡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5月14日作出的(2020)陕03民终262号民事判决书已生效。扶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向本院申请执行,请求陕西省农牧良种场粮油加工厂、陕西省聚粮食品有限公司归还借款4299760元及相应利息,并由陕西省农牧良种场粮油加工厂、陕西省聚粮食品有限公司承担案件受理费41050元。本院于2021年4月19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询,被执行人陕西省农牧良种场粮油加工厂、陕西省聚粮食品有限公司名下无财产可供执行。经传唤,被执行人陕西省农牧良种场粮油加工厂、陕西省聚粮食品有限公司未到庭接受调查。经与申请执行人扶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约谈,扶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提供不出被执行人陕西省农牧良种场粮油加工厂、陕西省聚粮食品有限公司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通知申请人扶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陕西省农牧良种场粮油加工厂、陕西省聚粮食品有限公司纳入失信人名单且发布限制消费令。综上,查明被执行人陕西省农牧良种场粮油加工厂、陕西省聚粮食品有限公司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扶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也提供不出被执行人陕西省农牧良种场粮油加工厂、陕西省聚粮食品有限公司可供执行的财产。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本院(2021)陕0324执300号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可持本裁定书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袁 少 宁审 判 员 卢 林 祥审 判 员 张 海 峰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五日 法 官 助 理 单 永 贺书 记 员 韩 钰 百度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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