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伟、辽宁锦州沟帮子经济开发区圣博塑编有限公司侵权责任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2020)辽0782执恢1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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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0)辽0782执恢17号案件名称
张伟、辽宁锦州沟帮子经济开发区圣博塑编有限公司侵权责任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辽宁省北镇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辽宁省北镇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3 0:00:00当事人
张伟;辽宁锦州沟帮子经济开发区圣博塑编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侵权责任纠纷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辽宁省北镇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0)辽0782执恢17号申请执行人:张伟,男,1953年5月27日生,满族,农民,住辽宁省。被执行人:辽宁锦州沟帮子经济开发区圣博塑编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锦州市北镇市沟帮子沙河子38-800号。法定代表人:韩宝义,该公司经理。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张伟与被执行人辽宁锦州沟帮子经济开发区圣博塑编有限公司工伤赔偿纠纷一案中,北镇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作出的北劳仲案字﹝2011﹞011号仲裁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人于2021年3月25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立即给付执行款67128元,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如实申报财产,被执行人未履行,本院已向被执行人送达限制消费令;经查被执行人无银行存款、房屋、车辆、股权可供执行。本院将上述执行情况及被执行人的财产调查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其表示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线索,本院已穷尽财产调查措施,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21)辽0782执恢17号工伤赔偿纠纷一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人履行债务的义务。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张 磊审判员 崔 剑审判员 佟大志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何佳瀛 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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