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国银盛达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文鑫追偿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川0704民初292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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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川0704民初2927号案件名称
深圳市国银盛达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文鑫追偿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绵阳市游仙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绵阳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3 0:00:00当事人
深圳市国银盛达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文鑫案件缘由
追偿权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四川省绵阳市游仙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川0704民初2927号原告:深圳市国银盛达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福安社区民田路171号新华保险大厦1402-1403(1402C),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7755811972。法定代表人:黄国忠,执行董事。委托诉讼代理人:刘雨瑞,四川明炬(资阳)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被告:文鑫,男,汉族,1996年12月14日生,住四川省绵阳市游仙区。原告深圳市国银盛达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与被告文鑫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08月25日立案。原告深圳市国银盛达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也未办理减、缓、免手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深圳市国银盛达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审 判 员 奉 兴二〇二一年九月三日法官助理 肖 杨书 记 员 黄文姝 更多数据:搜索“马克数据网”来源: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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