韩瑞杰、李艳艳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豫0902民初995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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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豫0902民初9957号案件名称
韩瑞杰、李艳艳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濮阳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8 0:00:00当事人
韩瑞杰;李艳艳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豫0902民初9957号原告:韩瑞杰,男,1982年7月1日出生,汉族,住濮阳市华龙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柴红佩,河南濮水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郭亚杰,河南濮水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艳艳,女,1991年2月2日出生,汉族,住濮阳市华龙区。原告韩瑞杰与被告李艳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20日立案。原告韩瑞杰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韩瑞杰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孟迎春二〇二一年九月八日书记员 杨志飞 关注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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