崔某某、唐某某经司法确认的调解协议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2021)新2328执108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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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新2328执1080号案件名称
崔某某、唐某某经司法确认的调解协议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木垒哈萨克自治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木垒哈萨克自治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6 0:00:00当事人
崔某某;唐某某案件缘由
经司法确认的调解协议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木垒哈萨克自治县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21)新2328执1080号申请执行人:崔某某,男性,1954年08月15日出生汉族,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木垒哈萨克自治县。 被执行人:唐某某,男性,1958年04月14日出生汉族,,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县。 本院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崔某某被执行人唐某某经司法确认的调解协议一案,本院依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木垒哈萨克自治县人民法院(2019)新2328民特394号民事裁定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崔某某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21年07月08日立案执行。本案执行标的为45500.00元(已给付13094元)。进入执行程序后,本院已对被执行人采取了如下的财产调查及执行措施: 1、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限期履行并进行财产报告; 2、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分别于2021年07月09日、2021年07月13日、2021年08月05日,2021年09月17日,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实查等方式对被执行人的证券、工商总局、银行、网络资金、车辆、税务等财产情况进行了查询,被执行人名下账户只有零星存款,本案已冻结;其它范围里均无财产。 3、本院于2021年07月12日前往木垒县不动产登记中心、房管理所、住房公积金木垒管理部;于2021年08月28日委托新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法院查询了被执行的不动产登记中心、房管理所、住房公积金信息,均未查到其有财产可供执行。 4、本院执行过程中对被执行人唐某某,于2020年09月24采取了限制高消费、列入失信名单,无期。 5、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告知执行进程情况,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及线索。通过本次执行程序,被执行人的全部债权32406.00元未能实现,执行费583元亦未能执行。 本院认为:本案中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应当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能力。本案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责令其限期履行及报告财产。现本院已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将上述调查情况和执行措施告知了申请执行人。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次程序终结后,本院将依法定期对被执行人财产进行查控,发现可处置财产时将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且适宜处置的,可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陈伟审判员 陈长庚审判员 阿里哈别克二○二一年九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韩建伟 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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