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喜臣、湖南省煤业集团资兴实业有限公司其他案由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湘1081执84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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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湘1081执843号案件名称
周喜臣、湖南省煤业集团资兴实业有限公司其他案由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资兴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资兴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6 0:00:00当事人
周喜臣;湖南省煤业集团资兴实业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其他案由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资兴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湘1081执843号申请执行人:周喜臣,男,1968年8月31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郴州市北湖区。被执行人:湖南省煤业集团资兴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资兴市。法定代表人:周向志,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范炳辉,该公司法务主管。特别授权。申请执行人周喜臣与被执行人湖南省煤业集团资兴实业有限公司股权转让纠纷一案,资兴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湘1081民初5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了法律效力。根据该判决,湖南省煤业集团资兴实业有限公司应在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按湖南鹏程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郴州分所对湖南省煤业集团资兴勘查设计有限公司出具的《审计报告》[湘鹏程郴审字(2018)第0214号]中所附2.《其他应收款明细表》、6.《其他应付款明细表》确定的债权债务所涉及的除对湖南省煤业集团资兴实业有限公司的债务2512547.08元和对郴州天成勘察设计有限公司债权1089478.77元之外的原始凭证移交给周喜臣。因湖南省煤业集团资兴实业有限公司未能按期履行生效判决书确定的法律义务,周喜臣于2021年8月16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湖南省煤业集团资兴实业有限公司主动交付了17项(合计78页)涉案原始凭证到法院,但申请执行人周喜臣以被执行人交付的原始凭证不齐全、不具备逻辑性、不能与审计报告审计出的债权债务数据相对应、不能证实审计报告审计出的债权债务的真实性为由,拒绝接收被执行人交付的原始凭证。对此,被执行人湖南省煤业集团资兴实业有限公司表示,相关涉案的原始凭证都已经交付给了法院,除此之外的资料,该公司也没有了。另外,就周喜臣提出的原始凭证不齐全问题,被执行人湖南省煤业集团资兴实业有限公司明确表示拒绝协商折价赔偿。本院认为,本案属于交付特定物类执行案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九十四条规定“执行标的物为特定物的,应当执行原物。原物确已毁损或者灭失的,经双方当事人同意,可以折价赔偿。双方当事人对折价赔偿不能协商一致的,人民法院应当终结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可以另行起诉”。本案中,被执行人主动交付了相关涉案原始凭证,但申请执行人认为被执行人交付不齐全,然而申请执行人又不能明确被执行人具体少交了哪些原始凭证并证实被执行人少交的原始凭证确实存在,本案客观上已经执行不能,又被执行人明确拒绝协商折价赔偿,本案依法应当终结执行程序。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九十四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21)湘1081执843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姚永飞审判员 刘 华审判员 何学鹏二〇二一年九月六日书记员 黄岳平 更多数据: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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