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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油银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胡文旭追偿权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川0781执2573号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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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川0781执2573号之一
  • 案件名称

    江油银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胡文旭追偿权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江油市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江油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22 0:00:00
  • 当事人

    江油银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胡文旭
  • 案件缘由

    追偿权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四川省江油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川0781执2573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江油银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被执行人:胡文旭,男,生于1968年7月28日。申请执行人江油银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胡文旭追偿权纠纷一案,(2019)川0781民初430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江油银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于2021年7月2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义务人胡文旭支付19762.46元(利息另计),案件受理费544元。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限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未履行。本院于2021年7月22日、9月10日冻结被执行人名下银行账户,冻结期限为一年。本院通过网络查控系统和传统查控方式均未查控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对被执行人实施限制高消费等信用惩戒措施。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经征求申请执行人意见,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9)川0781民初4301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履的义务,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申请人可申请恢复执行,并且不受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申请执行期间规定的限制。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宋 强审判员 廖万军审判员 程仕俊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陈 雪 来源:百度“马 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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