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志刚、姜世平等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川1112执恢6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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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川1112执恢64号案件名称
张志刚、姜世平等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乐山市五通桥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乐山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6 0:00:00当事人
张志刚;姜世平;党丽琼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四川省乐山市五通桥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川1112执恢64号申请执行人:张志刚,男,汉族,1972年3月20日出生,住四川省乐山市五通桥区。被执行人:姜世平,男,汉族,1977年3月16日出生,住四川省乐山市五通桥区。被执行人:党丽琼,女,汉族,1982年1月1日出生,住四川省乐山市五通桥区。申请执行人张志刚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川1112民初291号民事判决书和(2020)川1112执恢11号执行裁定书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姜世平、党丽琼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20日立案。执行标的:借款本金200,000.00元及利息(从2016年1月19日至判决确定给付之日止按年利率24%计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945.00元,保全费2,050.00元,执行费2,900.00元。执行中,本院向被执行人发送了恢复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查控,其间,申请执行人申请解除对被执行人党丽琼银行存款和网络资金的冻结。同时,本院对被执行人姜世平的财产情况进行了调查,查明:申请执行人提供的被执行人姜世平登记注册的广汉市世平汽车配件经营部经营地址为虚报地址,图片经营场所标识为“幺妹汽配”经营场所。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因被执行人未在指定期限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违反财产报告制度未向本院报告其财产,且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并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经告知申请执行人执行情况,申请执行人未提出异议。为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杨建国审判员 陈忠云审判员 陈 革二〇二一年九月六日书记员 杜永琰 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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