熊昌英与陈利君委托合同纠纷非诉财产保全审查民事裁定书(2021)渝0117财保12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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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渝0117财保127号案件名称
熊昌英与陈利君委托合同纠纷非诉财产保全审查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重庆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非诉财产保全审查裁判日期
2021/9/1 0:00:00当事人
熊昌英;陈利君案件缘由
委托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 (2021)渝0117财保127号 申请保全人:熊昌英,女,汉族,1967年08月16日出生,住四川省武胜县。 被保全人:陈利君,女,汉族,1971年12月25日出生,住重庆市合川区。申请保全人熊昌英因与被保全人陈利君委托合同纠纷一案,认为被保全人可能转移财产,以情况紧急为由,于2021年8月24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保全人陈利君名下位于重庆市合川区XXX房屋,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市合川支公司为申请保全人提供足额担保。随后申请保全人熊昌英又于2021年8月3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该保全申请。本院认为,申请保全人向本案申请撤回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申请保全人熊昌英撤回诉前财产保全申请。 审 判 员 程长禄 二〇二一年八月三十一日 书 记 员 曾 珠 - 1 - 更多数据:搜索“马克数据网”来源: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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