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洪海、吕亚飞追偿权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辽0124执1317号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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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辽0124执1317号之一案件名称
李洪海、吕亚飞追偿权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辽宁省法库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辽宁省法库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7 0:00:00当事人
李洪海;吕亚飞案件缘由
追偿权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辽宁省法库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辽0124执1317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李洪海,男,1979年6月13日出生,汉族,住辽宁省法库县。被执行人吕亚飞,男,1971年1月23日出生,汉族,住辽宁省法库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李洪海与被执行人吕亚飞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未履行已经生效的法律文书中所确定的法律义务。经查被执行人吕亚飞在法库县某医院有工资收入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扣留被执行人吕亚飞在法库县某医院工资收入款11877元。扣留期限壹年。(自2021年9月7至2022年9月6日止)未经本院允许,不得擅自变更被执行人吕亚飞工资卡账号,否则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需要续行扣留财产的,应当在扣留期限届满七日前向执行法院提出续行扣留的书面申请,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扣留财产的法律后果。本裁定立即执行。执行员 周永成二〇二一年九月七日书记员 王德春 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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