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分公司、高爽保证保险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辽0203民初6763号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辽0203民初6763号案件名称
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分公司、高爽保证保险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大连市西岗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大连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27 0:00:00当事人
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分公司;高爽案件缘由
保证保险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大连市西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辽0203民初6763号原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分公司,住所地辽宁省大连市西岗区花园广场3号凯乐大厦二层,三层,五层501室。负责人:王珉。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健、刘欢(实习),辽宁民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高爽,女,1981年1月8日生,汉族,户籍地辽宁省大连市沙河口区。原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分公司与被告高爽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向原告送达预交诉讼费用通知书,原告明确表示拒绝交纳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分公司撤回起诉处理。审 判 员 陈 霞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七日法官助理 梁思凡书 记 员 江云峰 马 克 数 据 网
附件列表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如果您认为本词条还有待完善,请 编辑
上一篇 桐城市大关餐馆、安徽省桐城市大关镇卅铺村民委员会服务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通知书(2021)皖0881执1075号 下一篇 陈坤侵权责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川0704民初307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