贺良欣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湘0726执81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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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湘0726执813号案件名称
贺良欣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石门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石门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5 0:00:00当事人
贺良欣案件缘由
没收财产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石门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湘0726执813号被执行人:贺良欣,男,1966年7月10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石门县楚江镇双新居委会4组4010号。本院在执行被执行人贺良欣没收财产一案,常德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7月27日作出(2020)湘0726刑初24号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贺良欣未能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石门县人民法院于2021年5月25日立案执行。本院于2021年5月27日,2021年9月14日分别发起总对总网络财产查控,在其银行存款、工商、证券、车辆信息等中,均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线索,本院执行人员已对其账户予以冻结。于2021年7月20日向石门县不动产登记中心发起协助查询通知书查询被执行人的不动产登记信息,未发现可供执行财产。于2021年9月14日向石门县住房公积金管理部发起协助查询通知书查询被执行人的公积金情况,未发现可供执行财产。于2021年6月23日向石门县食品药品工商质量监督管理局发起协助查询通知书查询被执行人的股息红利情况,未发现可供执行财产。于2021年6月25日向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石门县分公司发起协助查询通知书查询被执行人的收益类保险情况,未发现可供执行财产。于2021年7月1日向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发起协助查询通知书查询被执行人的金融理财产品情况,未发现可供执行财产。本院执行人员于2021年8月2日前往被执行人贺良欣户籍所在地对其相关情况进行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财产。2021年9月15日本院对被执行人贺良欣采取了限制高消费措施并将其拉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院认为,截至2021年9月15日,本案应当执行的标的金额7万元,本次执行尚未实现任何债权,尚有7万元未执行到位。经本院采取上述执行行为,目前并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发现的财产法律上、客观上存在处置不能。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伟署审判员 杨年彩审判员 闫志辉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五日书记员 宋杜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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