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冯绍传、刘开林健康权纠纷民事申请再审审查民事裁定书(2021)苏08民申13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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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苏08民申135号
  • 案件名称

    冯绍传、刘开林健康权纠纷民事申请再审审查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江苏省淮安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审判监督
  • 裁判日期

    2021/9/3 0:00:00
  • 当事人

    冯绍传;刘开林
  • 案件缘由

    健康权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苏08民申135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冯绍传,男,1957年9月29日出生,汉族,住涟水县。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刘开林,男,1959年9月14日出生,汉族,住涟水县。再审申请人冯绍传因与被申请人刘开林健康权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21)苏08民终36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冯绍传申请再审称,原审认定事实缺乏证据证明,适用法律错误,请求依法再审。事实和理由:派出所的监控录像可以证明冯绍传没有殴打刘开林,刘开林医疗费系用于治疗自身疾患,与冯绍传无关。原审判决冯绍传承担赔偿责任错误。刘开林提交意见称,原审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求驳回冯绍传的再审申请。事实与理由:冯绍传殴打刘开林是事实,孟繁荣的笔录可以证明。刘开林没有疾病,其受伤完全是冯绍传殴打造成的。本院经审查认为,冯绍传申请再审称,派出所的监控录像可以证明其未殴打刘开林,刘开林医疗费系用于治疗自身疾患,但其未能提供证据证明。虽然因派出所摄像头发生故障本院二审未能调取,但除了刘开林的陈述外,冯绍传亦承认与刘开林有身体接触,在场值班辅警孟繁荣也证明冯绍传用拳头殴打刘开林。上述证据能够相互印证,可以证明冯绍传打伤刘开林脖子附近的事实。故原审法院综合考量事情起因、双方的过错程度、损害后果等,酌定冯绍传对于刘开林的损失承担70%的赔偿责任并无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冯绍传的再审申请。审 判 长 尤铁梅审 判 员 姜 国审 判 员 许银朋二〇二一年九月三日法官助理 黄 璐书 记 员 曹 静 来源:百度“马 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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