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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翠玲、唐曙华等施秋玲、肉孜·阿不都爱尼、加那汉·牙生民事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2021)新0105执645号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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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新0105执645号之一
  • 案件名称

    于翠玲、唐曙华等施秋玲、肉孜·阿不都爱尼、加那汉·牙生民事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乌鲁木齐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23 0:00:00
  • 当事人

    于翠玲;唐曙华;施秋玲;肉孜·阿不都爱尼;加那汉·牙生
  • 案件缘由

    民事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21)新0105执645号之一申请执行人:于翠玲,女,1978年10月14日出生,汉族,住乌鲁木齐市天山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云峰,新疆星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唐曙华,男,1963年3月23日生,汉族,汉族,住乌鲁木齐市。    被执行人:施秋玲,女,1964年9月25日生,汉族,住天山区。    被执行人:肉孜·阿不都爱尼,男性,1973年10月21日生,维吾尔族,住乌市米东区。    被执行人:加那汉·牙生,女性,1970年1月1日生,维吾尔族,住乌市米东区。    本院在执行于翠玲与唐曙华、施秋玲、肉孜·阿不都爱尼、加那汉·牙生民间借贷纠纷执行一案中,申请人于2021年9月23日向本院提交撤回执行申请书,申请撤回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1)新0105执645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马生明审判员    邵振录审判员    张萌二O二一年九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雷鸣  关注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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