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瓦房店支行、洪伟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辽0281执恢94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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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辽0281执恢943号案件名称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瓦房店支行、洪伟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辽宁省瓦房店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辽宁省瓦房店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3 0:00:00当事人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瓦房店支行;洪伟;洪振奎案件缘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辽宁省瓦房店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辽0281执恢943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瓦房店支行,住所地辽宁省瓦房店市新华路14号。负责人:张毅,系该行行长。委托代理人:冯玉崇,系辽宁金刚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洪伟,男,满族,1984年8月17日出生,户籍地辽宁省瓦房店市,住瓦房店市。被执行人:洪振奎,男,汉族,1957年10月16日出生,现住址同上。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瓦房店支行与被执行人洪伟、洪振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2016)辽0281民初1682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曾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过程中本院查封被执行人洪伟、洪振奎所有的位于瓦房店市共济街道办事处大宽街二段89号1-4-1号房屋,查封期限自2020年4月20日至2023年4月19日,本院于2017年5月23日作出(2017)辽0281执972号执行裁定书,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7月14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院同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进行了网络查询及传统查询,申请执行人对本院查封房产暂不申请评估拍卖,再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故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再次申请恢复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陈 洋审判员 于 瑶审判员 安永伟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尹 作 来自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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