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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霞霞、杨宇翔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陕0628执45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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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陕0628执459号
  • 案件名称

    王霞霞、杨宇翔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陕西省富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陕西省富县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11 0:00:00
  • 当事人

    王霞霞;杨宇翔
  • 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富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陕0628执459号申请执行人:王霞霞,女。被执行人:杨宇翔,男。申请执行人王霞霞与被执行人杨宇翔买卖合同纠纷一案,陕西省富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陕0628民初396号民事调解书发生法律效力后,被执行人杨宇翔未按期履行给付义务。申请执行人王霞霞于2021年5月20日向本院提出强制执行申请,申请标的为向申请人王霞霞清偿货款81571元。本院受理后,于2021年5月20日向被执行人杨宇翔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相关法律文书。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本院“四查”,查明被执行人杨宇翔系富县子午岭酒店法定代表人,在该酒店占股20%,本院已另案冻结其酒店对公专户,经本院多次联系,被执行人杨宇翔向本院缴纳3000元,申请人王霞霞已经全额领取,未发现被执行人杨宇翔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及财产线索。本院于2021年9月11日通过谈话方式将以上调查结果告知委托代理人石飞,要求其提供被执行人杨宇翔的财产线索。委托代理人石飞认可本院的调查结果,表示提供不了被执行人杨宇翔的财产线索,并向本院递交了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书,同意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本院依申请将被执行人杨宇翔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向其发出限制消费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陕西省富县人民法院(2021)陕0628执459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王霞霞发现被执行人杨宇翔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可持本裁定书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黄凤贵审判员  王树理审判员  杨海军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一日书记员  薛 涛 来源:百度搜索“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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