程千节、孙春娣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皖0825执187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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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皖0825执1871号案件名称
程千节、孙春娣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太湖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太湖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9 0:00:00当事人
程千节;孙春娣案件缘由
其他案由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安徽省太湖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皖0825执1871号被执行人:程千节,男,1968年4月17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安徽省潜山市,现住安徽省太湖县。被执行人:孙春娣,女,1987年5月21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安徽省太湖县,现住安徽省太湖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安徽省太湖县人民法院(2021)皖0825民初42号民事判决书,已向被执行人程千节、孙春娣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程千节、孙春娣立即缴纳案件受理费430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1、本院于2021年9月16日起经全国法院“总对总”网络查控系统多次查询,被执行人程千节、孙春娣名下仅有少量银行存款,我院已依法冻结。另经调查被执行人程千节、孙春娣名下无证券、基金、税务、工商、车辆、不动产登记信息。原被执行人程千节、孙春娣所有的位于安徽省太湖县二底的房屋因他案于2021年3月22日被本院依法查封,该房屋已于2021年5月11日以70万元价格抵偿给他案申请人张明林,以偿还申请人张明林部分欠款。2、本院于2021年9月16日委托潜山市人民法院对被执行人程千节户籍地进行财产状况调查。经调查被执行人程千节已离家出走多年,在当地没有房屋财产,且无法联系。3、本院于2021年9月16日前往太湖县不动产登记中心和潜山市不动产中心进行不动产登记信息调查,并由不动产登记中心出具证明材料。4、本院于2021年9月17日通过司法专邮向被执行人程千节、孙春娣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其履行已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限期如实报告当前以及收到执行通知书之日前一年的财产情况。5、经调查本院于2021年6月3日已另案向被执行人程千节、孙春娣发出失信决定书,将被执行人程千节、孙春娣列入失信人名单,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2021年8月13日另案向被执行人程千节、孙春娣发出限制高消费令,对被执行人程千节、孙春娣限制高消费。综上,因被执行人程千节、孙春娣名下无财产可供执行。经本院合议庭合议评议同意终结本案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太湖县人民法院(2021)皖0825民初42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汪晓彬审判员 程文格审判员 张世华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九日书记员 韦 飞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二)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三)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有无义务承担人的;(四)追索赡养费、抚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五)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 来源:百度搜索“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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