付美清、黄晓峰承揽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鄂2827执109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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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鄂2827执1096号案件名称
付美清、黄晓峰承揽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来凤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来凤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7 0:00:00当事人
付美清;黄晓峰案件缘由
承揽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北省来凤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鄂2827执1096号申请执行人付美清,男,生于1973年7月23日,汉族,湖北省来凤县人,住来凤县。被执行人黄晓峰,男,生于1968年10月20日,土家族,湖北省恩施市人,住恩施市。本院在执行申请人付美清诉被告黄晓峰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黄晓峰现已外出务工不在家中,且通过多次网络查控均未发现其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而申请人付美清现亦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线索,本院现已穷尽执行措施,申请执行人付美清对此予以认可并同意本案现中止执行,待发现新的财产线索后再恢复执行。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2019)鄂2827民初1333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程序。被执行人黄晓峰有偿还能力或财产时,申请执行人付美清可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向世贵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七日书记员 胡伦霜 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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