范广树、范黑麦等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甘2922民初154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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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甘2922民初1549号案件名称
范广树、范黑麦等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甘肃省康乐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甘肃省康乐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7 0:00:00当事人
范广树;范黑麦;康乐县农村人饮工程管理局案件缘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甘肃省康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甘2922民初1549号原告:范广树,男,回族,1973年7月8日出生,小学文化,甘肃省康乐县人,住康乐县,农民。被告:范黑麦,男,回族,1989年7月17日出生,小学文化,甘肃省康乐县人,住康乐县,农民。被告:康乐县农村人饮工程管理局。法定代表人:石维华,系局长。委托代理人:马如祥,系该单位职工。原告范广树与被告范黑麦、康乐县农村人饮工程管理局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原告于2021年9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准许的范围内就自己的权利所做的处分。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范广树撤回起诉。审判员 张生二〇二一年九月七日书记员 杨斌 来源:百度搜索“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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