郭某某、崔某某承揽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陕0603执62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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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陕0603执623号案件名称
郭某某、崔某某承揽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延安市安塞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延安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6 0:00:00当事人
郭某某;崔某某案件缘由
承揽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延安市安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陕0603执623号申请执行人:郭某某,男,1959年1月3日出生,汉族,延安市安塞区人,住安塞区建华镇井湾村。公民身份号码:610624195901032916。被执行人:崔某某,男,1971年11月28日出生,汉族,陕西省靖边县人,住靖边县张家畔镇聚业小区6号楼3单元301室。公民身份号码:612725197111281216。本院在申请执行人郭某某与被执行人崔某某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延安市安塞区人民法院于2020年10月22日作出的(2020)陕0603民初922号具有执行内容的民事案件生效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崔某某逾期未履行该判决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郭某某于2021年5月12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1、在总对总查控系统中查明,被执行人崔某某名下银行无足额存款收入;2、在总对总查控系统工商信息中查明,被执行人崔某某未注册登记相关工商信息;3、在总对总查控系统财付通科技支付有限公司查明,被执行人崔某某无足额存款收入;4、在陕西省榆林市靖边县不动产登记服务中心查明,被执行人崔某某名下无有效房产信息,对其名下车辆已进行查封;5、在总对总查控系统证券交易中查明,被执行人崔某某名下无证券交易信息;6、申请执行人郭某某终本约谈中查明,申请执行人郭某某未能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线索并且下落不明,本院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被执行人崔某某确无财产可供执行并且下落不明,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21)陕0603执623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可持本裁定书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谢 飞审判员 杜志波审判员 强秀梅二〇二一年九月六日书记员 孙 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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