吕文勇与珲春市英安镇富民村村民委员会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吉2404民初230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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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吉2404民初2306号案件名称
吕文勇与珲春市英安镇富民村村民委员会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珲春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珲春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9 0:00:00当事人
吕文勇;珲春市英安镇富民村村民委员会案件缘由
租赁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吉林省珲春市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1)吉2404民初2306号原告:吕文勇,男,1967年9月17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业主,住吉林省珲春市经济合作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秀平,吉林何晓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珲春市英安镇富民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吉林省珲春市英安镇富民村。 负责人:刘永秀,村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历建林,辽宁政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彪,村挂职书记。 第三人:吉林省珲春林业局。住所:吉林省珲春市站前东大街123号。 法定代表人:崔文植,局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杉,吉林法护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吕文勇与被告珲春市英安镇富民村村民委员会,第三人吉林省珲春林业局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2日立案。原告吕文勇于2021年9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现原告吕文勇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吕文勇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已收取1200元,退还给吕文勇11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吕文勇负担。 审判员 李围围二〇二一年九月九日书记员 刘振龙 来自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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